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霈琪 (原名:李 昱景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故毀諾:
㈠提出該協商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者,請具體說明該前置協商成立之內容、於何時成立、每月還款金額等。
㈡釋明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㈢釋明聲請人毀諾前後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有何變動?於成立協
商時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離職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並釋明聲請人現每月支出之勞健保費數額,及提出聲請人之96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釋明聲請人與其子女之生父 王明德 對該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如有不能分擔者,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等收據影本)。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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