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見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990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見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0行關於「吳超群駕駛」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超群騎乘」;「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至第4行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0年及99年間,均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892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及經本院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1553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一般道路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顯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因操控能力降低,與他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他人受有傷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貴股
104年度偵字第22990號被告劉見明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見明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為本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詎猶不思悔改,復自104年9月6日上午7時許起,至同日上午7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人參酒半瓶。其於飲酒完畢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上午10時許,自飲酒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烏日區五光路與復光五巷口時,不慎與吳超群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吳超群因此受有左手手肘擦傷、右手手腕擦傷及右腳膝蓋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警獲報後至現場處理,遂於同日上午11時3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1.09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見明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超群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12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檢察官林柏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