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欣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未於附表載明其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業於106年7月2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頭前派出所,並於106年8月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