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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