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47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並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