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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