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彪豪 (即被繼承人 徐恆雄 之繼承人)
楊秀容 (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徐娟婷 (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
徐瑋勵 (即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全體」聲請人簽名或印文之聲請狀正本,或由全體債權人同意由徐彪豪代理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委任狀(委任狀亦須有「全體」債權人之簽名或印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