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釋法蓮(即財團法人佛教私立禪光育幼院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教私立禪光育幼院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私立禪光育幼院(下稱禪光育幼院)之董事長,禪光育幼院於民國69年3月12日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設立,並於69年3月25日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27頁第27號)。
因禪光育幼院已於110年11月27日召開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禪光育幼院董事長,禪光育幼院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等情,業據其提出禪光育幼院法人登記證書、110年11月27日召開之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花蓮縣政府110年12月13日府社婦字第1100244567號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其內容係關於董事人數之限制,經核係就禪光育幼院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所為之變更,且與禪光育幼院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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