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0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和 、隆達運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明和、隆達運輸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29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1,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