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98號
原告 賴裕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沛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將與被告間之借款時間、地點、交付方式、聯絡紀錄等事實明確記載,並應提出銀行匯款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