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35號
原告 洪韶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佘昱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陳報事項:請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