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命為一定行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抗告人甲○○
丙○○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上一人代表人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己○○、臺灣臺中監獄間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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