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乙○○
丁○○丙○○戊○○己○○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告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詮瑞詮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詮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福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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