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3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7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命為一定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738號抗告人 莊榮兆
蔡英美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代表人 曾坤炳 抗告人曾坤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人間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裁定兩件(一為駁回起訴,一為移轉管轄),均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99年11月2日或3日送達。雖抗告人莊榮兆對於兩件抗告均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合併審理以99年度裁字第47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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