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建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訴人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嚴宮妙 律師甲○○複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李昭彥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