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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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吳建河 被告 陳麗玲
蔡經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計算式:400萬元+110萬2,743元=510萬2,74
3元】(即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受分配之債權金額各應刪減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