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萬5,492元,應繳裁判費4萬1,8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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