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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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3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32年12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①92年12月12日②93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59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8年12月12日②100年2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乙○○僅繳息至①95年2月11日②95年1月19日止,合計尚欠本金2,554,0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7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37│建│0│00│99│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材料│台│台│位│││├──┼─┼──────┼────┼────┼─┼─┼─┼─┼─┼─┼─┼──┼─┼─┼─┼──┼──┤│001│18│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2層樓房│58│60│15││││13│加強│8.│0.│平│全部││││1│西賢六街20巷│西區玉宇│加強磚造│.1│.8│.6││││4.│磚造│6│68│方││││││31號│段337地││8│8│0││││66││││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