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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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係分別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及1樓之上下樓鄰居。上開房屋所處之巷道地面屢有積水,致地面生苔,且易孳生蚊蠅。甲○○認係乙○○潑灑污水所致,乙○○則認為係排水管漏水所造成。雙方就此事迭生爭執。於民國97年6月22日晚上,再度為此事發生爭吵,甲○○竟基於侮辱乙○○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房屋1樓處,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幹你娘」(台語)一詞,公然出言侮辱乙○○。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甲○○於本院調查訊問時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爭執時,曾對告訴人乙○○以台語說出「幹你娘」一詞等情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指訴相符。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被告在上開時、地,對告訴人乙○○以台語出言「幹你娘」之事實,已至為明確。至於被告雖辯稱:「幹你娘」一詞只是我的口頭禪,我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云云。惟按公然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而查台語「幹你娘」一詞,在民間用語上被歸類為不雅之「三字經」,是用在辱罵他人時之語諱,而非用在讚美他人之用詞,此為社會之通念。況查,本件被告係因與告訴人就巷道積水原因意見不一致而發生口角爭執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處,對著告訴人以台語出言「幹你娘」之語,該言詞確已足以使告訴人及一般人產生難堪不悅,其意在辱罵告訴人,至為顯然,顯非只是單純的口頭禪而已。是被告上開所辯:只是口頭禪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係在與告訴人爭執之過程中,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其行為確屬不當,惟被告犯後已坦承曾對告訴人出言上開侮辱言語之事實,並表示願意道歉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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