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9號
原 告 詹朴立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汪懿玥 律師
被 告 謝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