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 盧賢祥 (即 盧樹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桂芳 、 林鈴芳 、 廖千蘋 、 廖柏森 、 廖柏林 間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644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06年9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105年5月23日修正版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111年7月22日修正版即現行條文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為之,倘逾期聲請,即非合法。
三、經查,系爭事件係於108年7月10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8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前開規定之法定期限,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