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債權人巨曜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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