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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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游秀玉 被告 張仁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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