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 林嘉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靖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105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然相對人於裁定後之同年7月2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高魁志 ,爰請求變更上開裁定之相對人為高魁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事項,雖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惟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裁定後雖有變更,然並非本院為上開裁定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為高魁志,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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