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債務人 唐立即 唐思榮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本件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尚有選任管理人進行代位分割訴訟及分割後登記、不動產拍賣事宜,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伍萬元(暫以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最高額計算),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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