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呂晉霆捷霆 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保全
服務費。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鄉○○○村0鄰0
0000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相對人對支付命令
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
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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