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舒慈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應更正部分,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之第九行、附表編號4至9之備註欄所載「有期徒刑1年7月」部分,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4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理由欄四之第9行、附表編號4至9之備註欄部分,將「有期徒刑1年4月」誤寫為「有期徒刑1年7月」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4月」,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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