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08號聲請人 許茗喆 住新北市○○區○○街1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被繼承人 許金火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