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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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今蔚 被告 黃建民 上列被告黃建民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436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