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526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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