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二號
原告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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