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弄9號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被告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2,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