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寶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