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寶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以上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內容不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準備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予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兩造間買賣詳細內容,並請提出買賣契約書為憑。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按起訴程式應表明訴訟標的,原告起訴狀僅敘述事實,惟並未記載究係依何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請求權依據主張被告應將價金返還)。
三、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供本院審核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