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許煥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460元,及其中新台幣29,359元自民國
10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