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周冠宏
被   告  蔡麗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60元,及其中新台幣10,725元自民國
10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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