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四
丙○○男四戊○○男三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乙○○、己○○告訴被告甲○○、丙○○傷害,及被告甲○○、丙○○、戊○○三人相互告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具狀及告訴人己○○當庭撤回渠三人對告訴人甲○○、丙○○之告訴,而被告甲○○、丙○○、戊○○則當庭相互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有卷內資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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