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5月中旬某日起至│95.9.26│95.12.19│││95.6.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2708號│95年毒偵字第4449號│96年毒偵字第89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1326號│96年斗簡字第7號│96年上訴字第1777號││實││││││審├──────┼──────────┼─────────┼─────────┤││判決日期│96.2.2│96.3.28│96.7.3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1326號│96年斗簡字第7號│96年上訴字第17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2.26│96.4.16│96.8.20│├─┴──────┼──────────┼─────────┼─────────┤││96年度執字第1608號│96年度執字第2454│││├──────────┴─────────┤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彰化地檢96年執減更字第13號│第4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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