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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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民國67年4月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9年12月7日│88年5月15日至│89年4月19日││││89年9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3266號│90年偵字第3266號│90年偵字第32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0│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0│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10│96.04.10│96.04.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20│96.07.20│96.07.20│├─┴─────────┼──────────┼──────────┼──────────┤│所犯法條│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11177號│11177號│111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