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再審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71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陳玉完法官彭昭芬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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