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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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昭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