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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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通知債務人已受讓本件債權之證明。
二、債務人陳麗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