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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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胡國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0078ND0000000-0│1│1000│││司││││├──┼─────────┼────────┼──┼──┤│002│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0078NX0000000-0│1│142│││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