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原告 李泳豪 被告 梁秀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