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 李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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