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2號原告 林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倍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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