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志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蒲志任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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