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 張明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郭謹瑀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複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
林時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