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月足
彭勝源 被告 史姵瑩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上列被告因被告史姵瑩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徐雍甯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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