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月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月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月輝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於民國103年1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4年11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
9月,茲受刑人於103年1月4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6月14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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